第三方网络理财第三方平台理财销售已被禁有
2024年04月26日 静态资讯
财联社7月13日讯。其中,金融类欺诈营销行为较为突出,规范共提及三个具体案例,分别为禁止高收益理财欺诈、禁止有偿荐股类欺诈以及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进行欺诈。
针对金融产品的网络营销活动,人民银行等7部门于去年末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多种夸大或不实的金融类营销宣传行为,包括内容明示或暗示金融产品或服务未来效果、收益或对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如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微信公众平台运营中心也提出,微信公众号开展金融类营销宣传也要“持证上岗”,若申请主体填写的名称含有金融类相关业务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借&贷、公募等金融业务或服务相关关键词,申请主体应具备适当的金融宣传资质,提供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例如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