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维修观光车北京市民求助观光车突然启动
2024年05月11日 静态资讯
很多人在旅游的时候,都会选择报团出行,那么在游玩的同时,安全问题您有没有重视呢,一旦发生意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石景山法院就对一起因游客受伤的案件进行宣判。
赵女士,64岁,2021年7月,赵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交了1万块钱,成为该旅行社的会员。合同约定:会员享受一年内10次出京观光旅游。2022年8月,赵女士随旅行团来到河北旅游。这次旅游却成为赵女士噩梦的开始。
赵女士回忆,进入景区后,她就坐上了景区观光车,到达景点后,刚要下车,观光车突然启动向前行驶,此时,赵女士一条腿在车下,一条腿在车上,瞬间就被观光车带倒了,重重地摔在了地上。
经诊断,赵女士腿部骨折。2023年3月,赵女士,将北京某旅行社与河北的景区一同起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代理人辩称,景区的车辆符合正常年检不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在起步时进行了安全巡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被告旅行社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定其自动放弃庭审中答辩、质证等权利。赵女士说,他参加的旅游团都是老年人,观光过程中,旅行社应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事实上,赵女士所在的区域并没有旅行社的工作人员。
赵女士认为,旅行社和景区都没有做到安全保护义务,应该赔偿她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对于景区提供的录音证据,赵女士认可其真实性,但是赵女士认为,在通话时,景区工作人员对她进行了诱导。事发时,观光车司机并没有封锁链条。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观光车司机未进行规范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判断不足,二被告对赵女士受伤负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旅行社和景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35%的赔偿责任,赔偿赵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3万7千余元。
记者:陶雅健 摄像:刘航
来源: 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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