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电器被调包可以起诉吗男子13万手表走
2024年07月31日 静态资讯
浙江,宁波。男子发现自己一只价值13万元的表走时不准,于是拿到专柜维修。修后男子发现手表变轻,随即以手表零件被调包为由,要求店家赔偿一只同款新表或赔13万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浙江宁波中院)
陈先生出生在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陈先生的一大爱好是收藏名表。
一次,陈先生戴上这块手表一段时间以后,发现手表走时不准。陈先生第二天带着手表和当时购买的发票和保修卡来到了专柜,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店员拿过手表和相关购买凭证,确定手表确实是在本店购买,也是正品后,交由维修师傅检修。过了没有多一会儿,陈先生得到了店员的回复,称这块手表内部结构过于精密,本店无法提供维修服务,需要寄回总部检查、检修。
陈先生考虑了一下同意了店员的处理方案,将手表留在了店里,并由店员开出维修单据,并写明,手表因走时不准,半个月以后来取。
陈先生是一个非常守时的人,在半个月后他正准备去取手表时,刚好也收到店员的通知,告诉他手表已经修好,可以过来取了,陈先生立即驱车前往。
陈先生到了店里,接过店员手中声称已经维修好的手表时,他立即感觉到了情况不对,陈先生手表众多,收藏手表也是他的爱好,即便不戴手表,他也会经常将表柜中手中拿出来端详。
所以陈先生对手表的了解不亚于店员和维修师傅,陈先生凭着敏锐的手感,当场提出手表的重量有变化,陈先生的反应让店员非常惊讶,如此精密的仪器,怎么可能掂量出重量。
可是陈先生坚持自己的看法,他玩了这么多年的手表,并且这块表也是自己的挚爱,不会掂错。店员与陈先生争执不下之间,陈先生果断选择了报警,称自己的手表被的调了包。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能说服对方,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由第三方来进行鉴定,并当场约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有问题费用由专柜承担,没有问题,费用就由陈先生承担。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鉴定结果显示,陈先生的手表里的某个零件系非原装。店员对此结果仍不认同,店员认为,鉴定结果只能证明现在手表里的零件非原装,并不能证明是店员调了包。
陈先生对店员的说法无法认同,一只价值13万元的手表,被更换了一个原装零件,手表的价值就不复存在,陈先生觉得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一举将专柜起诉,要求赔偿一只新表或是13万元。
1、陈先生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陈先生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陈先生做为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在举证方面,陈先生据理力争,他提出,其将手表交给店家维修时,提供了购买发票,保修卡,店员接下手表负责维修时,开据了收据,对于手表,店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其手表属于专柜正品,所以手表里的原件也全是原装正品。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主张时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店家做为被告在应诉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或是反驳,所以店家也要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民法典》规定,动产被侵占、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现在陈先生能够提交出其交手交给店家,店家认可手表是专柜正品的情况下,店家需要举证证明反驳,若是店员不能提出有利证据,其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则需按原价赔偿,或是原物返还。
3、《民法典》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店家表示,是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未尽到认真查验的义务,因为没能及时发现手表零件非原装,其主张有可能之前就被更换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店家与陈先生之间存在的承揽合同关系,其应当按承揽要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否则要为此承担责任。
店家也提出即便承担责任,也应当承担补救或按具体损失赔偿,简单来说,店家主张,其只需赔偿手表中不是原装零件的价值即可。
经法院审理认为,店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店家属于恶意占有。最终判定由店家用正品原厂零部件,对陈先生的手表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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