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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免费领养猫咪2021年男子被流浪猫抓

2024年11月14日 静态资讯

看见道旁的流浪猫狗,在某一时刻你是否会产生一定的恻隐之心?因着冬天的降临,在外过冬猫狗的粮食问题,引起了很多爱心人士的关注,他们有的自发按时按量来对流浪猫狗进行投喂,有的则干脆将猫狗领养回家,以保证其能够度过整个冬天。

家住抚顺的刘某就是一个流浪猫爱心人士,对于其居住小区的流浪猫简直如数家珍。刘某在自家的后花园中会定时给流浪猫喂食,也正是因为她的投喂,小区里的猫一个个长得膘肥体壮,煞是可爱。

但是同样,刘某的投喂也给整个小区带来了一些不好的影响,流浪猫似乎都是闻食而来,在刘某的投喂下,小区里的流浪猫越来越多,甚至在刘某家后花园附近,总会有大量流浪猫聚集。

而这些猫的存在给人的安全也带来了不少的隐患,2021年5月31日的傍晚时分,刚吃完晚饭在外面散步的胡某林,在路过刘某后花园附近,被猫抓伤。在留取了证据之后,胡某林直接找到了物业进行调查,物业方对于刘某经常喂养流浪猫的行为也是略有耳闻,于是直接带着胡某林找到刘某进行协商,因为毕竟猫是刘某招惹来的,人也是在刘某家附近被咬的,无论怎么看,刘某似乎都逃脱不了干系。

按照胡某林的意思是,他觉得自己这就是一个无妄之灾,但是看在都是左邻右舍的面子上,只要求刘某能够承担其注射狂犬疫苗等的费用即可,他也不会再过多追究。但是刘某却始终认为这些猫都是流浪猫,并非其饲养,因此胡某林被猫咬了,也只能自认倒霉,不能追究到其头上。

两人协商不成,胡某林只能先自行去打了疫苗,因为伤口并不小,除了三百来元的疫苗之外,胡某林还花费了一千多块注射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这一下子用掉了将近两千块钱,胡某林很是心疼,一心只想找到刘某要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胡某林多次找到刘某都协商无果,只能直接将其告上了法庭。

关于动物伤人事件的判罚,已经不是什么鲜少案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就有一章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也就是说在该案件之中,要想让刘某承担责任,首先应该判定的就是刘某是否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按照刘某的说法来看,其只是偶尔投喂几次流浪猫,并不应该算是流浪猫的饲养人。但是实际上,从具体情况来看,流浪猫之所以叫作流浪猫,就是因为其无家可归,没有人饲养,长期流浪在外,行踪不定。

而刘某的“定期投喂”行为,已经使得小区内的猫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并造成了一定的聚集。此时这些流浪猫就不再是无人喂养的了,刘某和这些流浪猫之间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所谓的“饲养关系”。

二者之间既然已经有了“饲养关系”,那么刘某当然就是这些流浪猫的“事实饲养人”了。按照这点来看,在法律方面,刘某是绝对要为胡某林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的。

但是随后,刘某却又辩称自己所喂养的猫,并不是抓伤胡某林的哪一只。但是法院最终根据花园内的监控,以及流浪猫聚集在此的种种现状判定,即便刘某本意不是想喂养这一只猫,但是其确实为涉事猫长期提供了食物。

因此在最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依旧认定刘某为流浪猫的长期饲养者,并要求其承担70%的责任,赔偿胡某林医疗费用共计一千四百多元。

刘某在法院宣判之后,对此结果表示不服,直接上诉。但是最终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凿,且符合相应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因此依旧维持原判,刘某依旧要为自己饲养的流浪猫抓人事件负责。

饲养宠物有风险,无论是自己家中的宠物还是外面的流浪猫,都应该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近些年来,饲养宠物话题一度被提上了热搜,宠物伤人事件,流浪猫狗伤人事件也屡次被人们热议,对于此,网友们却有着两个完全不一样的观点:

有的人觉得饲养流浪猫狗没有任何过错,他们认为流浪猫狗的大量存在,追根溯源还是人为抛弃使然,人们将宠物饲养之后,因为喜新厌旧或者其他因素对其进行遗弃,要这些“毛孩子”从此沦为“野狗”“野猫”,作为一个有爱心的人,我们就应该去关爱它,毕竟也是一条生命,他们没有办法看着这些猫狗流浪可怜下去。

而有一部分人的观点与以前一类人观点完全对立,其认为流浪猫狗根本就是一个社会隐患,特别是对于孩子,流浪猫狗的存在就意味着危险,应该除之而后快。

而实际上喂养猫狗的行为确实并没有错,但人们担心其隐患问题也是理所应当的考虑,最难就在这双方之间的一个平衡,怎样解决流浪猫狗的隐患,又使得这些“毛孩子”有一个归宿始终都是一个难题,希望在以后能够得到相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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