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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拆除物业不让装修新房装修惹争议物业公

2025年04月11日 静态资讯

一天傍晚,袁某在工作的路上接到了丈夫的电话,意外的消息让她震惊不已。丈夫突然提出要买房子,并且已经在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个突如其来的决定让袁某感到有些措手不及,但她决定相信丈夫的决定,毕竟他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

为了更好地了解房子的情况,袁某和丈夫决定去楼盘看看。他们被售楼员所描述的大房子和美丽的环境所吸引,没有多想就决定购买了这套房子。与此同时,袁某和丈夫还在楼盘物业公司签署了一份业主承诺书,以及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这个规约禁止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阳台或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的结构和外貌。当时,袁某并没有太过在意,因为她觉得自己有权利装修自己的房子。

在搬进新家之前,袁某决定对房子进行一些装修,其中一个决定就是封闭阳台。她认为封闭阳台可以减少噪音,并且也可以避免阳台进灰尘。然而,当物业公司得知袁某封闭了阳台后,立刻找到了她并要求她立即拆除。袁某对此感到不解,毕竟这是她自己的房子,为什么物业公司能够干涉她的装修呢?

袁某与物业公司进行了沟通,坚持认为自己有权利封闭阳台,并且不同意拆除。物业公司见袁某不为所动,决定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解决。他们提供了当时袁某在业主承诺书上的签字作为证据,同时也提供了物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他们认为袁某在签署业主承诺书和接受临时管理规约时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这些规约有效、合法。

法院判决结果出乎袁某的意料,她被要求限期拆除封闭的阳台,并将其恢复到原状。袁某对这个判决感到不服,立即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在购买房子时并没有被告知阳台不能封闭的规定,并且物业公司在这个问题上的干涉侵犯了她的权益。

上诉期间,袁某找到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来帮助她解决这个问题。律师仔细审查了合同和规约,并发现了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款。

首先,律师指出,在签订合同时,楼盘销售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袁某不能封闭阳台的规定,这对于袁某来说是一项重要信息缺失。根据相关法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遵循信息平等原则,卖方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有关房屋的情况。由于袁某在购买房子时没有得到这项信息,她可以主张合同的无效性。

其次,律师指出,物业公司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应该具有强制性。根据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规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袁某在签署业主承诺书和接受临时管理规约时,并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些规约的约束力,也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因此,律师可以主张这些规约的无效性。

最后,律师还指出,阳台的封闭行为并没有给物业公司带来实际的损失或不便,并且没有对其他业主造成任何影响。因此,即使袁某的封闭行为违反了物业公司的规定,但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构成实质性的违约,也不应该被强制撤销。

经过上诉过程中的辩论和举证,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袁某的理由和律师的法律解释,并最终作出了不同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袁某的封闭行为虽然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但在整个情况下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也没有对其他业主造成任何影响。考虑到袁某在购买房子时未被告知不得封闭阳台的规定,法院决定支持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阳台封闭的决定有效。

法律意见:

1. 楼盘销售人员未告知买方房屋不能封闭阳台的规定,违反了信息平等原则,可主张合同的无效性。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

2. 临时管理规约不当具有约束力,可主张规约的无效性。相关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 对物业公司封闭阳台行为的违约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影响,无法构成实质性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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