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装修公司不给钱咋办装修公司跑路怎么办
2025年06月27日 静态资讯
装修公司跑路怎么办?
引言:买房往往是一家人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不少家庭掏空四个钱包,好不容易买了房,幸运地避开了房屋烂尾和维权,好不容易交房之后,接下来就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个时候如果找到一家靠谱的装修公司无疑是最好的情形,可万一装修公司不靠谱,又会发生不少麻烦事。近期,一位朋友咨询我,自己买的新房装修到了一半,装修公司“跑路”了怎么办?现在新房没装修好,又不能入住,自己还得花钱租房,得不偿失。接下来看看这个案例。
事件经过:2021年9月21日,吴某某购买了某房屋。后吴某某于次月19日成立某科技公司,登记住所地即为上述房屋所在地。
2021年9月26日,吴某某(甲方)与某装修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址为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64.70平方米,工程总价为86800元;承包方式为整装,不含电器、封窗、家具;自开工之日起70个有效工作日内竣工;因乙方的原因致工期延长,乙方按30元/工作日赔偿甲方,赔偿总额以工程制安总额千分之五为上限;付款进度:签订合同当日,甲方支付10000元,水电完工支付40000元,泥工完工支付30000元,工程全部完工支付6800元;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某装修公司装修工程部”印章,并由李某某签名。另,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告知案涉房屋装修布局思路,详细载明了工程施工范围。
合同签订后,吴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李某某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24日向李某某支付10000元、30000元,于2021年11月17日向某装修公司支付30000元,于2022年1月17日向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转款5000元,上述款项共计85000元。后某装修公司于2021年11月初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仅完成部分施工任务。另,各方组建装修跟进群,沟通协调案涉房屋装修事宜。吴某某于2022年1月在微信群中提出“现在是怎么安排的?昨天有邻居拍了视频。我看厨房卫生间都没搞的?楼上地板门啥的也都没弄”“这屋子等着房子用”,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回答“门定了,今年到不了货”“木地板师傅也要过完年才能来安装,年后上班20天差不多”。后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在群内告知将于2022年2月16日开工,吴某某于2022年2月20日、3月6日、4月27日多次询问进度,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回复“我到你房间把问题统计回公司,这两个礼拜给你全部解决”。吴某某及家人于2022年5月28日、6月1日、6月20日、6月30日、8月22日、8月31日、9月13日多次询问装修施工进度,某装修公司再未予回应。经吴某某多次催促施工未果,因而成诉。
庭审中,吴某某称某装修公司未按约完成施工任务,经向案外人某设计公司询价,该公司出具返工及装修方案,载明某装修公司未完工部分包括:卫生间洗脸台、拖把池、换气扇、橱柜、移门、吸顶灯、大理石飘窗、隔断、淋浴房、纤维板等,造价总计33705元。已完工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部分包括:入户墙空鼓、衣柜门、隔墙隔音、柜子封边等,造价总计8000元。吴某某结合上述询价结果,当庭明确要求某装修公司返还相应款项。
另查明,吴某某于2022年1月9日与案外人朱某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另一房屋,用途为公司办公,房屋租赁期限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吴某某委托家人张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朱某转款10000元,于2022年6月22日向朱某支付现金9000元,于2023年2月2日向朱某转款9000元。
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吴某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某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装修款41705元;
3.判令某装修公司支付租金损失27000元及违约金(从2022年1月8日起按照30元/工作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判令某装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吴某某已经支付绝大部分工程款,但某装修公司因自身原因没有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之后亦未继续完成施工。某装修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吴某某多次催促未果,现吴某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权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吴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前并未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某装修公司,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将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给某装修公司,故案涉合同自2023年3月11日起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签订后,吴某某已支付工程款85000元,但某装修公司未按约完成施工,导致吴某某的合法权益受损,其行为违背诚信基本原则,构成根本违约,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退还部分已付工程款。虽吴某某主张的某装修公司未完工部分施工造价为估算,但某装修公司在吴某某提起诉讼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对吴某某提出的诉讼主张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结合吴某某向本院提交的与案外人就案涉未完工装修工程进行的询价情况,本院对吴某某称某装修公司未完工部分造价总计33705元即自认已完工部分造价的主张,予以认定。对已完工但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需要返工部分造价8000元的主张,因吴某某并未申请对该部分进行鉴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4000元。经核算,确定某装修公司应退还吴某某工程款35905元【85000元-(86800元-33705元)+4000元】。
关于吴某某要求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及租金损失的诉请。根据吴某某提交的证据,其购买案涉房屋并进行装修的目的系使用该房屋经营某科技公司,现因某装修公司未能按约完工确系给吴某某造成相应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双方约定施工期间为开工之日起70个有效工作日,但至吴某某提起诉讼,距开工之日已逾1年之久,某装修公司明显存在严重违约,但吴某某未及时采取较为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相应损失的扩大,也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综合本案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情况及主观过错程度,参考案涉房屋所在区域房屋出租行情,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进行考量后,对吴某某诉请的租金损失27000元,酌情支持15000元。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并兼顾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应当与客观损失相当,对违约方的惩罚应当适度。因本院已酌情支持吴某某的实际租金损失,吴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而因某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吴某某造成的损失主要系应退还款项的利息损失,故对吴某某要求从2022年1月8日起按照30元/工作日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本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某装修公司自吴某某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5日起以应退款项35905元为基数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支付违约金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3月11日起解除;
二、被告某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吴某某工程款35905元;
三、被告某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租金损失15000元;
四、被告某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违约金(以应退工程款359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房屋装修是一件大事,如果装修公司半途“跑路”,作为房主最好要及时处理,不要让损失扩大。关于这一类案件,往往双方对于已完工的工程量有争议,可以事先通过与对方协商确定已完工工程量或者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相应地保留房屋现状证据,可通过拍照或公证处公证。此外,作为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需注意合同条款,是否约定了中途停工、延期竣工、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以及是否约定了解除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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