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博城的新房简单装修装修公司狸猫换太子业
2025年10月24日 静态资讯
基本案情蚌埠的陈先生在玉龙湖畔小区购置了一套新房,为新房装修的事情陈先生忙前忙后操碎了心。因为装修市场鱼龙混杂,装修过程中陷阱太多,陈先生之前也免不了吃亏上当,所以这次装修,陈先生格外小心。经过多方比较,陈先生最终把装修交给了位于蚌埠市联盟国际家博城内的某装饰工程公司完成。该公司不仅承揽装修装饰业务,还经营了一家定制衣柜、橱柜的“**家居”门店。
2020年5月到6月期间,陈先生为了给新房订购整体衣柜和橱柜,前后6次到 “**家居”门店,经门店工作人员相某接待、介绍后,双方于6月2日签订了《产品定货合同》,合同中约定:衣柜、橱柜柜体均为SW-6024碳黑雨丝、柜门为暖白-2光面,合同总金额为23298元。
一个月后的7月13日衣柜、橱柜完成了安装。7月26日,陈先生发现衣柜、橱柜没有**商标时,遂通过微信询问设计师龙某:“我定制的家居是**厂生产的吗?怎么也没有**商标?当时订制的时候,你们说的是每块板子上都有**商标的。”
龙某答:“是**厂生产的,每块板子都有贴,可能是师傅安装的时候撕了,是纸质标贴,都是从成都发过来的,这就是我们厂里的东西,我们代理的也是这个牌子,**门上的logo是独一无二的,我在工地上还看到过**的logo。”
7月30日,龙某在微信上告知陈先生已将每个柜子都贴了“**”标签。
第二天,陈先生见到所贴“**”标签又被撕掉后,找龙某再次沟通,但此时龙某不置可否。
此刻的陈先生知道这次装修又上当受骗了,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请按照合同总价23298元的三倍支付赔偿款69894元。
裁判一波三折一审法院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判决,没有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陈先生不服,向蚌埠市中院提起上诉。
蚌埠市中院于同年6月7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禹会区人民法院从新组成合议庭重审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故一审判决:一、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69894元(23298×3);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陈先生负担467元,被告某公司负担1593元。
被告某装饰工程公司不服,向蚌埠市中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一、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订立的《产品订货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是产品订购货物合同,虽然某公司对该衣柜、橱柜进行了量身定制和安装,但此系某公司作为出售方在出售商品时所承担的合同附随服务,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某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第一,某公司经营的“**家居”门头招牌,表明其销售的是“**”品牌产品;第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门店员工相某向陈先生展示的是**家居的板材,上述宣传构成公示,从而易使消费者产生接受了“**”有关品牌服务的理解和认知;第三,双方签订抬头具有“**家居”字样的《产品订货合同》,致使消费者认为其订购的就是“**”品牌;第四,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门店工作人员相某向消费者发送的“装修方案”中亦明确其提供的是**品牌;第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载明了板材型号和颜色,并未注明“SW-6024碳黑雨丝”板材的品牌为另一个品牌“树袋熊”;第六,当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家居没有**标签,向设计师龙某询问其订购的是否是**产品时,龙某多次予以明确肯定答复。综上,某公司故意隐瞒其所销售衣柜、橱柜的实际情况,构成欺诈。
二审判决二审蚌埠市中院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2)皖03民终21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上诉人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真实案例来源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本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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