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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容器维修特种设备不合格仍照用东莞3

2024年05月11日 静态资讯

文、图/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余宝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接触到的特种设备越来越多,例如电梯、起重机械、锅炉等,这些特种设备如果操作不当或者维修不及时,极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1月16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相关案件,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增强警示教育和震慑力。

据介绍,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此类设备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通常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在日常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如果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等行为,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接下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欢迎社会各界举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如有相关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分局举报。

案例一:不合格设备继续使用被罚5万元

2021年1月15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麻涌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莞市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条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上述压力管道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但该公司仍继续使用。

压力管道设备不合格责令停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压力管道,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锅炉未定期检验,责令停用

2021年4月25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莞市XX纸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

工作人员开展检查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台锅炉,并处罚款11.2万元。

案例三:液化石油气气瓶未登记就充装

2021年8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城管部门移交的线索,对东莞市XXXX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充装作业区共有120个未在该公司登记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其中已充装气瓶53个(超期未检气瓶19个)。

液化石油气气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和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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